依公司章程第廿六條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完納稅捐及彌補往年虧損,次就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如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者,不在此限。
次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司如有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等股東權益減項時,在分配盈餘前,應先在下列限額內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1. 股東權益減項中屬於當年度發生之金額,其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以不超過當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之合計數為限。
  2. 股東權益減項中屬於以前年度發生之金額,以不超過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扣除第(1)款已提列數後之餘額為限。

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有迴轉時,得就特別盈餘公積迴轉部份分派盈餘。
如尚有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案提請股東常會同意分配之。
本公司營運仍持續穩定發展中,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之需要,及滿足股東對現金流入之需求,公司於前項盈餘及紅利分派時,股利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分派之,其中現金股利比例不低於當年度股利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本公司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將應分派股利全部或一部份,以發放現金方式為之,報告股東會。
未來三年的股利率預計每年不低於50%。